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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章程
2016-10-08 16:33  

 

喀什大学始建于1962年,前身为当时新疆5所高校中唯一的师范院校——新疆喀什师范专科学校。1978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喀什师范学院。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2015年更名为喀什大学。

学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以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多元文化沟通交融、维护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立足南疆、服务全疆、辐射周边,创办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在周边具有影响力的大学为目标,着力造就“靠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各民族人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喀什大学

英文名称:Kashgar University,简称:KS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校址位于喀什市,设有两个校区。老校区位于喀什市学院路29号,新校区为主校区,位于喀什市东城新区。

第四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原则,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办学目标定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特色鲜明、学科优势明显、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优势突出,在周边具有影响力的多科性大学;发展成为新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民族团结教育的精神高地、南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引擎、中华文化向西开放的枢纽。

学科结构定位:以文学、教育学、艺术学为特色,以理学等基础学科为支撑,积极发展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医学等应用型学科,形成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础教育师资特别是双语教师以及适应南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南疆、服务全疆、辐射周边,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新疆尤其是南疆基础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社会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行业企业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文化传承等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行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拨款、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喀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喀什大学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三)根据工作需要,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五)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六)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牢固树立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珍惜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十八条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牢固树立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护学生,立德树人,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成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职责为: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喀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喀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喀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中共喀什大学委员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校学术委员会按《喀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不同学科不低于15人。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条例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三)听取分委员会学位授予情况汇报,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决定;

(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审批或审查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

(五)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对错授或者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七)对违反导师工作规程及其他导师任职资格的行为作出裁定,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决定;

(八)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九)审批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研究处理、检查评估学位点及重点学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其它事项。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喀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指导和领导学位申报、授予等工作的学术性工作组织。

喀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人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1人。

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的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与学院协商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党委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根据需要可另设副主席1-2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在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学院院长会同基层学术组织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换届选举时,新委员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按其章程组建。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开展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构成要具有广泛性。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喀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接受学校的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依据要讨论的工作内容分别由党委(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十四条学院坚持以教授治学为导向,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校属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学校考核评估,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为师生员工提供便捷、周到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五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六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规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并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九条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学校校友包括喀什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学校发挥校友会联系和服务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学校标识为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题有校名的圆形徽章。

图案的白色部分是一朵绽放的雪莲花,它上面的线条由“喀什”拼音的首位字母“KS”形成一只飞鸽,它整个线条“K”的右边部分是字母“S”,以示学子在知识的海洋中翱翔,体现了喀什的地域特色;图案用雪莲花(绿叶和白花)的品格,展现了学校的生机活力、宗旨、理念和勇于开拓、与时俱进的时代风采;校徽图案基本保留原喀什师范学院校图案,寓意着学校“继承传统,延续办学历史”;在校徽上增加英文校名,进一步体现出喀什大学教书育人、桃李遍天下的地域性、民族性、国际性、开放性的特点。

第六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红色,文字为白色,由喀什大学校徽和“喀什大学”四字组成。

5C1D

校旗设计采用已有的校徽及标准字,延续已有的设计风格;整体构图为横构图,构图稳重大方;背景颜色采用大红的标准色,文字用白色,对比强烈,视觉冲击力强;红色调的背景吸取了国旗的设计风格;整体设计风格简洁大方,具有强烈的视觉形势美感和视觉符号传达性。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喀什大学校歌》。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训:和谐包容、励志图强。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六十六条学校精神:胡杨般坚韧、红烛般奉献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庆日:925日。

第六十八条学校网址是:http://www.ksu.edu.cn

 

第十章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

(四)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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