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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16-10-09 1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扬我校“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秉承我校“扎根边疆、团结奋斗、勤奋学习、为人师表”的校训,弘扬“胡杨般坚韧、红烛般奉献”的学校精神,坚决反对不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风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规范和净化校园学术风气。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教师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教师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喀什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各学院(部)、各部门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编制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院党委专职副书记及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纪检委、组织人事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各系(部)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学风办)设在科研处,负责协调落实学风建设各项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学校、学院(部)两级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学院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工作考核,实行问责制度。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调查、取证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八条 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九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1.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科研处、组织人事部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精神教育,强化教师的自律意识和道德养成,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2.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学术诚信,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学术诚信的内容。科研处负责组织对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学术诚信教育。  

3.学校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将结合“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月”,以新进教师入校为契机,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学风建设宣传,围绕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等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各学院(部)、研究中心、团队、项目组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 条改进教师评价和考核工作。  

1.建立科学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高度重视质量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2.将教师队伍学风建设纳入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从教师入校、入职开始,建立全过程的学风考核,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自觉抵制不良学风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以岗位聘用与考核为抓手,将教师学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多层次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进一步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努力形成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以活动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切实将学校的价值追求内化为教职员工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追求,不断把师德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亦未经作者本人同意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5.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未全面了解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行为。  

8.授意、指使或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9.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办收到举报材料后,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二)学校学风办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 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办提出异议申诉。  

(四)学校学风办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五)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7天。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 3 个月以上。  

(六)公示无异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收研究生、撤销学位等;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对举报事件属实的举报人,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还有义务为举报人长期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学校每年组织1-2次学风建设检查,对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进行加强督办和具体指导,以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学风建设工作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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