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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条例(试行)
2016-10-09 13:19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促进学术进步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条 充分认识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是学风建设的有机内容,对良好校风的形成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喀什大学提倡诚实、严谨、公正的学术行为,反对学术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坚决杜绝伪学术。

第三条 理解学者的意义、维护学术尊严,树立明确的责任意识。学校教师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和损人利己的不良风气。学校鼓励和提倡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不唯我,警惕和反对学霸作风、反对利用职务之便压制人才或学术成果等任何形式的学术腐败。

第四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社会公德和学术惯例。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

2、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的成果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术成果完成过程中,研究人员在他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成果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作者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4、在对成果(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8、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五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亦未经作者本人同意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5、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未全面了解别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授意、指使或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9、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2、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3、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4、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5、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研究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6、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七条 喀什大学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宣传。

2、在人事录用、晋职提级、考核评优及科研项目审批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4、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通报。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明确界定实施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供学校党政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并注意有关决议和信息的保密。

第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喀什大学在编的全体师生员工。以喀什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或留学生,也适用于本条例。

第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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