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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6-10-11 12:12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保证学校经济运行的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指学校实行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分级管理指学校财务工作在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单位权责关系和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各学院、后勤等二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在学校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和资源配置下,二级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的资源。

第五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计财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管理需要,学校可以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 管 理

 

第八条学校预算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学校预算编制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等原则。

第十条学校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校本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本年财务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可能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政策原则,审查批准学校的年度预算,年度内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定额。计财处有权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超预算单位必要时可以停止其一切支出。

 

第四章收入 管 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组织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严禁以收抵支。

第十六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各类代收费项目也须经校长办公会确认后方可实施。任意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事业性收费均须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经营收入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严禁不开收据或使用自制自购收据进行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在组织办学过程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计财处入帐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公款私存和采用其他形式截留、私分、坐支、挪用应上缴收入。 

 

第五章支出 管 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后勤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第二十条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必要。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办理支出事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由办理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按批准的预算和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实行经费主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二十二条办学单位办学收入留成和年度预算中确定的部门业务经费预算额度,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标准使用,计财处监督审核支付。预算定额内的日常支出,由主管经费的处领导审批。临时性事项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特殊及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自筹基建应兼顾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须报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资产处、基建办公室根据工程项目,办理各项招投标手续及工程手续,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提出用款申请,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核付款,工程完工后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新校区工程建设支出按照学校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各单位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在本年度预算经费核定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算,统筹支出。

第二十四条校内设备购置应结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重要性、必要性、先进性、利用率及使用人员等因素,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规定,提前做好设备采购计划的申报、招标、采购、设备验收及付款等工作。

 

第六章资产 管 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学校拥有和控制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等。

1)现金、银行存款及银行帐户的管理

各单位收入现金应及时足额送交计财处入帐,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截留、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结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和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经济活动必须使用转帐结算。校内各单位相互提供服务,必须使用转帐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除经学校批准独立核算的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确因业务需要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各单位要建立定期对帐制度、结算凭证保管制度及印鉴保管等内部牵制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2)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借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个月,每年年末应进行全面清理。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应收及暂付款的,财务部门可以在单位预算经费和个人工资中扣回。对超过三年的应收及暂付款,应由经办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分管财务校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3)借出款管理。借出款指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性质的款项。

校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校。对于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从该单位有关经费中扣还。

校内同级财务之间一般不得互相借款,特殊需要时必须由分管财务校长批准,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4)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计财处及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建立存货盘点制度,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学校资产处代表学校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资产的申购、调拨、报废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作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维护、保管、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作好固定资产帐簿的登记工作,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作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有关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学校名称。各单位利用或转让学校无形资产时,必须得到学校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有关评估,转让收益属于学校所有。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校内各单位对外投资必须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特殊重大项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对外投资由计财处统一办理,各二级单位无权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评估。

第七章负债 管 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一条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学校在兼顾事业发展需要和积极稳妥的基础上,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借款如数如期偿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十二条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和各级财务部门都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三十三条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管理的各种款项。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计财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出具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分析报告组成。财务分析报告应以经济效益为重点,揭示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完成情况及其原因,并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的目标。

 

第九章财务 监 督

第三十五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学校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监督学校经费的合理支出;监督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不断强化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审计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各项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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